廣西百色能源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辦電服務指南(試行版) 發表日期:2024-08-19 08:07 作者: 營銷部 來源: 本站原創 閱讀:60次 廣西百色能源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辦電服務指南(試行版) 為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關于切實做好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接電服務的通知》(桂能監管〔2024〕182號)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確保按照“獲得電力”服務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做好接電服務工作,特制定本服務指南。 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報裝主體 (一)對于在統建小區內建設報裝充電設施的,由建筑產權單位(房地產開發商)、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充電設施安裝運營單位作為建設主體向供電企業報裝。 (二)對于在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內建設報裝充電設施的,由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充電設施安裝運營單位作為建設主體向供電企業報裝。 (三)對于在小區、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外的公共開放空間建設報裝充電設施的,由土地產權所有者、充電設施安裝運營單位或其他已取得土地安裝電動自行車充電樁合法使用權的主體向供電企業報裝。 (四)為落實自治區關于強化新建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管控規劃的要求,暫不受理個人單獨報裝。 二、報裝流程及時限要求 (一)業務申請。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報裝主體可通過關注“百色能源集團966368”微信服務號或登錄http://www.secomea.com.cn/百色能源集團門戶網站上可隨時隨地辦理用電業務。供電企業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業務受理。 (二)現場勘察和裝表接電。由業主代表及物業管理人配合供電企業人員,現場勘察確定供電線路、線路走廊及表箱位置等。以表箱內的低壓出線開關為投資分界點,分界點電源側設施由供電企業負責投資建設(含表箱、計量裝置和表箱內表后開關);表后線由客戶自行實施。 受理用電報裝申請后,供電企業在2個工作日內與用戶確認實際用電需求,如現場滿足裝表條件,從報裝申請到裝表接電的全過程辦電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如現場不滿足接電條件,供電企業應向客戶說明原因。 三、報裝材料 (一)用電主體有效身份證明。 (二)用電地址的物業權屬證明。 (三)充電設施安裝運營單位報裝時應提供小區業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與充電設施安裝運營單位簽訂的同意充電設施安裝運營單位報裝接電的合作協議復印件(加蓋公章);無相關協議的,由小區業主代表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出具《電力接入說明》(詳見附件2)。 (四)材料補充說明
四、服務要求 (一)區分不同場所,做好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辦電服務。 1.新建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 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24〕31號),新建住宅小區需將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納入項目配套,各地市供電局在統建小區供電方案答復、設計審查、竣工檢驗環節做好指導服務。對新建住宅小區開展供電方案答復時要同步考慮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容量;開展設計審查時,查看設計圖紙,告知建設單位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和充電車位配置要求,預留充電設施容量、集中裝表位置及相關橋架、通道等;竣工檢驗環節需核實建設單位是否按照設計圖紙實施。 2.既有居民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 (1)供電企業已實現“一戶一表”抄表收費到戶的小區,新建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負荷優先接入小區居民“一戶一表”配電變壓器;存量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負荷可選擇維持原有用電方式不變或接入小區居民“一戶一表”配電變壓器。小區居民“一戶一表”配電變壓器容量不滿足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負荷需求,產權為供電企業的,由供電企業提出解決方案;產權為用電客戶的,供電企業應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暫緩受理,由報裝主體與變壓器產權方協商解決。 (2)供電企業未實現“一戶一表”抄表收費到戶的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 由客戶直接向住宅小區供電設施管理方提出用電申請。 3.公共、專用停車場等場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 交通樞紐、超市商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園區、學校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專用停車場,屬于客戶專用變壓器供電范圍的,原則上就近接入客戶專用變壓器,不需向供電企業報裝。若不屬于客戶專變供電范圍,可就近接入公用變壓器。 (二)對低壓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報裝實行“三零”服務。 1.符合以下條件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客戶在供電企業投資延伸范圍內 (1)所有報裝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低壓客戶。 (2)已實現居民“一戶一表”抄表到戶但供配電設施未移交供電企業的小區客戶。 2.具備以上條件但屬以下情況的客戶不予業擴延伸 (1)在供配電設施未移交且以合表計量的住宅小區內的新裝客戶。 (2)在已滿足客戶負荷需求和相關供電規程規范要求的情況下,客戶提出超規程規范或個性化建設需求,除滿足基本供電負荷條件的線路由供電企業負責建設外,其余供電線路按“誰主張,誰負責”原則,由主張主體負責建設。 (三)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執行電價要求 根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537號)要求,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均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涉及非電網直供電的,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量,電網企業向非電網供電主體、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向用戶,也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根據自治區物價局《廣西銷售電價分類說明》(桂價格[2014]122號)政策,充電站電力用電歸屬“非工業電價”適用范圍,對執行工商業用電輸配電價的充電設施,其功率因數標準按“非工業”適用的標準執行。如遇政策變更,以價格主管部門最新電價政策為準。 (四)開展安全用電指導,確保充電設施“用好電”。 供電企業主動對小區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供電的專變用戶進行安全用電指導,對存在的用電安全隱患,協調產權方開展整改,向用戶提供安全隱患整改建議,必要時呈報屬地電力主管部門,并與政府聯合督促整改、限期整改。 標簽:新聞 動態 |